地板進口、海關編碼、竹地板、複合地板、強化地板、軟木地板、報關歸類、建材、越南、印度尼西亞、巴西、德國、馬來西亞、加拿大
走進建材市場地板,各種地板琳琅滿目:有來自東南亞的清新竹地板,有歐洲進口的耐用複合地板,還有質感獨特的軟木地板...但當這些地板要通關時,您是否曾被五花八門的海關歸類搞得頭暈目眩?別擔心,今天我們就用7個典型案例,帶您輕鬆掌握地板歸類的門道,避開申報誤區!
1、平壓竹地板
楠竹製,規格為980 mm×123mm×17mm,分三層,每層由多塊竹片拼接而成,層與層之間膠合壓制,邊緣開有槽、榫,用作鋪設地板,符合《稅則》品目44.18的條文描述:“建築用木工製品,包括蜂窩結構木鑲板、已裝拼的地板、木瓦及蓋屋板”,運用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將其歸入子目4418.7320地板。
2、竹木複合地板
規格為2245 * 193 * 14mm,各層材質:多塊竹片拼接而成的面層,杉木並排擺放並與上下層膠粘而成的中間層,楊木構成的底層,邊緣開有槽、榫,符合《稅則》品目44.18的條文描述:“建築用木工製品,包括蜂窩結構木鑲板、已裝拼的地板、木瓦及蓋屋板”,運用歸類總規則一、三(二)及六,應將其歸入子目4418.7320地板。
3、側壓竹地板
由竹材加工成竹片後,用膠粘劑側向膠合而成,邊緣開有槽、榫地板。根據《稅則註釋》品目44.18的描述:“本品目也包括已拼裝成地板(包括拼花地板)或地磚的實木塊、板條及緣板等,不論是否有邊。”,其屬於一種已裝拼的竹地板,符合品目44.18的條文描述:“建築用木工製品,包括蜂窩結構木鑲板、已裝拼的地板、木瓦及蓋屋板”,運用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將其歸入子目4418.7390。
4、重竹地板
竹材經截斷、剖條、分片、分絲、碳化、乾燥、浸膠、組坯、壓制固化等工序製成,邊緣帶有槽、榫地板。該商品經碳化後壓制固化製成,其加工工藝已超過《稅則》品目44.09、44.10,屬於一種建築用木工製品,符合品目44.18的條文描述:“建築用木工製品,包括蜂窩結構木鑲板、已裝拼的地板、木瓦及蓋屋板”,運用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將其歸入子目4418.9100。
5、柚木戶外木地板
規格為長1.5m×寬10cm×厚2.5cm,板面沿長度方向打磨出10餘道拱槽,並塗有清漆,主要用於戶外鋪設棧道,表面拱槽起防滑作用,該商品經打磨拱槽,其加工工藝已超過《稅則》品目44.09,屬於一種建築用木工製品,符合品目44.18的條文描述:“建築用木工製品,包括蜂窩結構木鑲板、已裝拼的地板、木瓦及蓋屋板”,運用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將其歸入子目4418.99地板。
6、軟木地板
以栓皮櫟樹的樹皮為原料經過粉碎、熱壓而成,其特點為腳感軟、彈性好、密封性強、耐磨,符合《稅則》品目45.04的條文描述:“壓制軟木(不論是否使用粘合劑壓成)及其製品”,運用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應將其歸入子目4504.10地板。
7、強化木地板
規格2245mm×193mm×14mm,各層材質:由三氧化二鋁構成耐磨面層,印有逼真木材花紋的印刷紙構成裝飾層,高密度纖維板構成基材芯層,聚酯構成防潮底層,邊緣開有槽、榫,符合《稅則》品目44.11的條文描述:“木纖維板或其他木質材料纖維板,不論是否用樹脂或其他有機粘合劑粘合”,運用歸類總規則一、三(二),應將其歸入品目44.11地板。
結語
看完這7個典型案例,相信您對各類地板的歸類已經有了清晰的認識地板。記住關鍵點:看材質構成、看加工深度、看成品狀態。無論是竹地板、複合地板還是特殊工藝的強化地板,只要把握住這些要素,歸類難題就能迎刃而解。下次進口地板時,不妨先對照這些要點,讓您的通關之路更加順暢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