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劉閃
12月22日,四川證監局公佈《關於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該局對該所執行的成都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達科技或公司)2020年、2022年財務報表審計專案有關執業情況進行了檢查會計。經查,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諸多問題。
決定書顯示,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對運達科技2020年財務報表審計未基於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具體評價哪些型別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認定存在舞弊風險會計。二是2022年財務報表審計未按計劃瞭解、評價與商譽減值測試相關的內部控制。
與此同時,經四川證監局檢查,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對運達科技2020年收入、預計負債、函證等審計不到位會計。一是未就部分收入確認獲取關鍵審計證據,如未就子公司四川匯友電氣有限公司2020年貿易業務採用“總額法”確認收入的恰當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等。二是未彙總評價超過微小錯報臨界值的預計負債會計處理錯誤。三是未對部分函證保持控制,未能恰當應對回函不符事項。
2022年部分子公司對商譽減值、固定資產減值等審計不到位會計。一是對北京運達華開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權對應的商譽計算存在錯誤,對商譽減值測試的引數複核不到位等。二是未就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減值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審計底稿編制方面,一是部分審計證據未留檔會計。二是部分審計底稿存在錯漏或記錄不充分。
綜上,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會計。楊錫光、胡如昌、石卉作為運達科技2020年和2022年財務報表審計專案的簽字會計師,應對上述違規行為負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來源會計:極目新聞)